株洲环保出新规!建设单位出现轻微违法情形可以予以轻罚或免罚

5月19日,株洲发布《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意见》),若建设单位出现轻微违法情形,但及时完成改正的,可以予以轻罚或免罚。

《意见》拟规定,建设单位出现擅自开工建设,但责令停止后立即启动整改,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并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等相关情况,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如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相关情况,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新闻多一点】附:《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有下列轻微违法情形之一,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建设并立即启动整改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建设并立即启动整改的;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责令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自行停止生产和使用,且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4)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物质、重金属、持久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气黑度、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当日完成整改,经监测达标排放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轻微违法情形之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2)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3)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规范存放,对外环境未造成影响的,初次违法,且当场整改的;

(4) 企业不按时披露环境信息、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或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内容要求,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5) 产生含挥发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初次违法,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6)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7)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初次违法,责令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

(8)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当密闭而未密闭,且未按规定设置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措施,占地面积在10方米以下,初次违法,且当场改正的;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附卷。

第六条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市级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可以从轻处罚。

公开道歉承诺减轻制度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报”原则将案件处理情况报告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七条公开道歉承诺制不与第四条从轻或减轻处罚叠加从轻或减轻。

第八条公开道歉承诺之日起三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第九条对于上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监督帮扶、指导约谈等措施,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促进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决定。

第十一条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对本实施意见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正。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由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9日

华声在线5月21日讯(通讯员 崔林)

关键词: 株洲环保 生态环境 轻微违法情形 轻罚或免罚 环境影响